粤台企业合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3/11 9:58:35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研究院科研学术水平,设立“粤台企业合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粤台企业合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性评议、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1、对研究院科研方向、科研计划提出建议和评议。
2、对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论证、推荐,对成果进行审议,鉴定。
3、论证和鉴定学术著作。
4、指导研究院的学术活动,积极推进校内外、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5、组织研究院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申报上级科研奖励的成果进行审定、推荐。
6、完成研究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四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有关专家组成,任期四年。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五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一些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国内或国外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
3、热心研究院工作,主动为研究院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帮助。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第六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及秘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院领导确定,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汕头大学粤台企业合作研究院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