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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3/11 9:5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汕头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提升师资队伍的竞争力,特设立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资助本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教师进行重要科研课题的预研究,旨在尽快提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水平,提高文科教师申报高水平研究课题的竞争力,力争早日取得高水平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文科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2万元,每年5-6月份受理申请。
第三条 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四条 汕头大学科研处在汕头大学科研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五条 汕头大学科研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受理资助项目申请30日前,公布该年度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 组织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为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在基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教师申请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配合科研委员会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申请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汕头大学校本部聘任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在职、在岗人员;
(二)没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具有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前期成果;
(四)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申请人为申请基金项目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各年度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申请通知的要求,填写“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科研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充分说明申请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对于获得其它后续资助的意义,并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本基金为引导性基金,原则上不作重复资助,每人只限一次获校内基金资助。
第十条 科研处自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科研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的委员,会同科研处邀请校内外3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提出建议立项名单。
根据科研委员会的授权,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建议立项名单的项目进行答辩和评审。专家评审组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初选立项名单,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科研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的委员组成终评小组。终评小组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对初选立项名单进行复议,以投票方式提出最终立项名单,同时提出建议资助额度,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确认。
项目的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应当通知项目申请人。申请人如果有不同意见,可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诉,由科研处报请科研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近5年参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且两次以上通过通讯评审的申请人自动获得资助,资助金额2万元。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在立项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意见和批准的资助额度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计划书。申请人需根据评审意见和批准的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变更其他内容。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五条 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于每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第二年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年终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材料费、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用于购置通讯影像设备与其它大型仪器设备,也不能用于开支招待费、电话费等。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检查一次科研进展情况,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查。
文科基金项目在研期间,主持人必须围绕课题内容举行1次全校性学术讲座,以促进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创新。未举办学术讲座者,其主持的项目不得结题。学术讲座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负责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以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遇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应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
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考取研究生、外出进修、出国深造等原因,出现在职但不在岗的情况,项目暂时中止,经费暂停使用,待返回学校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应当及时组织审查结题报告,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评定等级,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验收以申请书所列的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为准。论文、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物;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应有同行专家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
成果必须标明“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在汕头大学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项目;
(三)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检查中发现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
(四)到期未完成而无正当理由的项目;
(五)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当行为的项目。
被撤销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收回,项目负责人不得继续申请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资助或其它校内科学研究资助。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全额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财务制度、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文科科研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的鉴定、报奖、转让等根据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也不得提取劳务酬金。文科科研基金管理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评审、实施管理、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由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直接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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