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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教师科研奖励与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3/3/14 15:03:50
汕头大学商学院
教学与研究人员科研考评与激励办法(试行)
(2004年7月21日初稿,7月26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塑造学院核心竞争力,加强学院教学与研究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学与研究人员的聪明才智、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与研究系列的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助研和其他应聘教学与研究岗位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教学与研究岗位是指全职与兼职地承担学院课堂教学以及与此相关的教材开发、课件开发、案例开发、试题库与数据库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等岗位。
第四条 教学与研究人员的业绩考评采用完成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教学与研究人员的个人特长有所侧重;业绩考评工作应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
第五条 教学与研究人员的激励以业绩考评结果为基础,适当向完成工作的质量上倾斜。
第六条 教学与研究人员的考评与激励分全职教学人员、全职研究人员、全职教学与研究复合型人员、全职教学与行政复合型人员、访问学者与院内、院外兼职人员六个系列独立进行。
(一) 全职教学人员是指仅承担学院教学任务而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 全职教学与研究复合型人员是指同时担任学院教学与研究任务的人员;
(三) 全职教学与行政复合型人员是指同时担任学院教学与行政任务的人员;
(四) 访问学者是指从校外聘请的长期住留的教学与研究人员;
(五) 校内兼职人员的指从校内聘请的非教研部门的其他部门专业人员;
(六) 校外兼职人员是指根据教学与研究工作需要从校外聘请的短期住留人员。
第七条 凡在考核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考评资格。
第二章 人员工作量标准
第八条 全职研究人员应完成的年度工作数量考核标准为:
(一) 在学院认可的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一级B)独立发表2篇学术研究论文;
(二) 在国内外权威出版机构出版一本不少于10万字的专著、或教材、或译著;
关于教材(总0.5,即相当于0.5个权威),其中主编、副主编、参编分配比例为0.5:0.3:0.2。关于译著,相当于一篇CSSCI。
(三) 承担一项校外立项的研究项目,提交按项目要求的研究成果或专题报告;
第三章 工作量额定标准
第九条 学院鼓励教师与院外人员合作研究:以我方人员为主的研究成果,第一作者在工作量分配上的系数为1;以他人为主,我方第二作者系数为0.8;第三作者为0.5;第四作者及以下为0.2。院内合作,第一作者系数为0.8;第二作者为0.7;第三作者为0.5,第四作者为0.2。学院鼓励教师开展院内合作研究。
第十条 研究工作质量的考核
(一) 权威期刊是指国家级专业学术团体主办的会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
(三) 国际一流期刊是指国际学术界普遍认可的匿名审稿学术期刊;
(四) 专著、教材或译著的首次公开发行按额定工作量计算,再印刷发行按原核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计算,再版发行按原核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计算。
(五) 专著、教材或译著的主编或统稿者在额定工作量基础上增加工作量系数0.3。
(六) 公开发表的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核心期刊目录。
(七) 国际一流期刊、权威期刊、CS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的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之间折算的比例为:1篇国际一流期刊论文=2篇权威期刊论文=8篇CSSCI论文=40篇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以一篇权威期刊论文为基数1的话,国际一流期刊、权威期刊、CS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的期刊成果权重的比例为2:1:0.25:0.05,其中一篇权威期刊论文相当于80个课时,折算为课时比为:160:80:20:4。
专著、教材、译著、其他报告与权威期刊论文的折算为: 1篇权威期刊=1本专著=2本教材=4本译著=20个其他报告。课时折算参照上面有关规定。
(八)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的论文成果视同一篇权威期刊论文。
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的论文成果视同一篇CSSCI收录期刊论文。课时折算参照上面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权威部门认同的成果奖励评价基准
(一) 国家级一等奖,在原核定工作量基础上增加工作量系数1;
(二) 国家级二等奖,在原核定工作量基础上增加工作量系数0.7
(三) 国家级三等奖,在原核定工作量基础上增加工作量系数0.5
(四) 省部级一等奖,在原核定工作量基础上增加工作量系数0.6
(五) 省部级二等奖,在原核定工作量基础上增加工作量系数0.4
(六) 省部级三等奖,在原核定工作量基础上增加工作量系数0.2
第十二条 校内使用的非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质量评价以学员评价、用户评价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学与研究部门应建立教学与研究人员考评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教学与研究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学改革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合同聘用人员以合同约定为基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学改革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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